出口地银行稍有不结合实际的描述,导致出口商难以收款
在实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时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竟也会招致非议。有一个案例:某信用证规定装运条款是这样的”货物装运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shipment from Japanese port to Europane port)。出口商在所有单据上(包括提单)均打上:”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from Japanese port to Europane port)这样的字样;不料,对方银行发来电报,拒付货款。声称,”你在单据打了‘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我不知道你究竟是从哪个日本港口到哪个欧洲港口,显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议付行立时回电,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只字不差,怎么能说‘与信用证要求’不相符呢?”双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国际商会专家处理。专家们的意见是,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中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港口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这样的最终裁决,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