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这样的,信用证有条款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打上合同和订单号码”(All documents mustindicate the contract number and order number)。此一条款,应该说是一个最普通、最不起眼的条款。出口地银行审核了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无误。寄出后不久,开证行发来电报拒付,称“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和订单号码”(Drafts withoutshowing contract number and order number)。究竟这个汇票是否属于“所有单据”(alldocuments)之内,各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某仲裁机构公断。该仲裁机构判定:开证行胜诉,即汇票不属于“所有单据”之内(可以不打合同和订单号码)。实务中,出口商通常也不把汇票放在一般单据中处理,并且不打合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