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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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际追账案例九》多套提单导致的纠纷

编号BP05233,金额 USD28600.00。8月13日寄单开证行XXX BANKOF CHINA (ASIA)LTD.,HONG KONG ,8月18日该行提出B/L MARKED ‘ONE OF FOUR PART CARGOES IN THE1X40’HQ CONTAINER AND EACH OF ALL MULTIPLE SETS OF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SURRENDERED, PRIOR TO THEDELIVERY OF THE CONTAINER.’ 经查,提单确实出现以上语句。

分析点评:

根据ISBP的第114条:“如果提单表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一套或数套提单一起涵盖,并声明所有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领取该集装箱的货物。此种提单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因此,提单上出现上述条款就有被拒付的风险。此案所涉及的问题在实务中极易造成疏忽,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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