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某外贸公司,信用证中规定需要客检证,而且需要进口商签字,但由于进口商出国,不在香港,于是出口商模仿进口商签字,当时远期信用证已承兑,最后导致进口商意见很大,要求法院止付,法院接受他们的指示,并该笔发出止付通知,开证行随即通知国内银行。
我方银行分析了整个贸易流程、已经法院止付的缘由,给开证行发出函电,指出我方银行不知道客检证是谁签的,也没有义务核对,请联系法院解除止付。
同时联系国外法院,讲清贸易真实性,银行的责任。
大约2个月后国外银行全额付款。赢得了出口商的信任。
这是国内银行面对国外法院止付追回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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