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进出口公司向D.S.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CIF伦敦条件成交。信用证规定:“150M/TONS OF GROUNDNUTKERNELS, 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 A.B.进出口公司经对照合同条款,认为没问题,只是信用证上多了“LINER OUT”字样,经办人员对此理解为:“LINER”解释为“班轮”,“OUT”解释为“在外”、“除外”,两词连在一起就是“非班轮”条款。按规定班轮条款的船方要负担装卸费用,那么“非班轮”条款当然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而我们的合同规定CIF伦敦的条款并不与信用证规定“非班轮”条款矛盾。前者的装费由卖方负担,卸费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所以A.B.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认为两者没有抵触,接受了上述信用证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出货后单据遭拒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没有表“LINER OUT”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对此不理解,故分别向开证行及买方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你第XXXX号信用证规定,并未要求在提单上注明“LINER OUT”条款,我方已在商业发票有关价格条件中已按信用证要求表示“UCD.XXX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即已满足信用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你们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英国D.S.有限公司对此回电:“LINEROUT”是关系到我公司是否负担卸货费依据的条款。“LINER OUT”系指卸货费按班轮条款办理,即卸货费由船方负担。由于你提单上未表示“LINER OUT”,所以船方不受此条款约束,不负担卸货费,也不负责卸货。因此我无法付款。
A.B.进出口公司也同时接到开证行的复电:我信用证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LINER OUT”,它作为运输条款,理应在运输单据中将信用证指明的有关运输条款完全地列入,这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所以,我行仍无法接受上述单据。
A.B.进出口公司通过询问船公司,才明白自己理解的“LINER OUT”正好与原意相反。但A.B.进出口公司认为双方贸易合同并未规定“LINER OUT”条款,只一般地签订了CIF伦敦。按合同规定的CIF条件,其卸货费应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却违背合同规定,另在信用证上擅自规定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是不应该的。A.B.进出口公司再向开证行复电如下: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指不符点事,我们认为虽然信用证规定了“LINER OUT”,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单上必须表示“LINER OUT”。根据UCP600第14条(f)款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第14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提单可以不表示你信用证未特别指明必须表示的内容。因此,我所提交的提单,你们认为的单证不符是不存在的。
开证行答复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据你方说法以UCP600第14条(f)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第14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我方提请你方注意:你方未全面理解UCP600第14条(f)款的条文。该条文首先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十四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这是第14条(f)款整条原文。也就是说上述条文规定只能适合于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我们所争执的不符点单据是运输单据——提单,它不适用于第14条。作为运输单据,不将信用证规定的有关运输条款“LINER OUT”列入,当然应认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这时D.S.有限公司提出,如果卖方同意负担或仍由船方负担卸货费,货款则可以照付。
A.B.进出口公司即与船公司研究,其卸货费可以由发货人负担,请目的港船方代表先行垫付卸货费。但经联系方知该批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卸货费也已由收货人支付了。于是A.B.进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提出: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既已决定拒受单据,请速将原单据种类及份数全部退还给我们。
由于开证行已放单给买方,买方已持提单取货,开证行无法退单,只好宣称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研究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已于本日付款。”最后,由于开证行擅自交单给买方,还不得不负担了由于晚付款的利息。
本案例启示:从该案例吸取的经验教训有:(1) 对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及“LINER OUT”的理解,及由此而引起的审证问题。买方在信用证擅自加列“LINER OUT”,与合同不符,但由于卖方错误理解“LINER OUT”,因而没有要求改证,本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此。(2) 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内容应完全列入运输单据。本案中卖方的错误是未在提单上完全体现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3) 开证行对拒付的单据只能妥善保管或退还交单人,本案中最后开证行被迫付款并承担利息就是因为擅自将不符单据交申请人的错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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