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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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际追账案例十九:商检地不同,责任也不同

2008年10月,中国土蓄产进出口公司XX畜产分公司委托XX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333只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出口手续,外运公司将货装上××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并向畜产进出口公司签发了北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清洁运输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共为333箱,分装3只集装箱。同年6月29日,货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7月6日,日方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开箱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A的11只纸箱中,有5箱严重湿损,6箱轻微湿损。7月7日,运至东京日方收货人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10月11日出具的商检报告指出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造成箱内衣服损坏,实际货损约合1868338日元。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会曾邀请XX远洋运输公司派人共同勘察,但该公司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日方收货人从AIU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 AIU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于2009年9月25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承运人赔偿日方损失,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两被告答辩相互指出应由另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原告进一步对减少货损的合理措施进行举证。

本案结果: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2007年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以及提单条款,两被告有相当的责任牵连,但日方收货人于×远洋运输公司在开箱时交割不清,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原告对货物损害索赔及所受损害的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经法院调解,2009年3月28日,原被告三方大城协议,两被告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人民币8000元(其中300元为原告预知的诉讼费), 赔款先由货运代理人先行给付,再由他与实际承运人自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根据拆箱报告和商检报告,本案中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所致,由因为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运输提单,所以发生货损应当归于承运人的责任。根据中远提单条款的规定以及XX远洋运输公司与XX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协议约定,两被告均应对货损承担责任。

本案中日方收货人对货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商检管理,日方收货人在发现货物有湿损时,应及时在卸货港当地申请商检,并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以避免湿损扩大。但日方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货物运至东京再商检,显然应对货物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因日方过错导致货物扩大损失的部分,应由日方自身负责,无权向承运人追偿。

本案处理结果基本上符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状况,至于两被告哪一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应在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查明事实后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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