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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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际追账案例三十二:转让行的责任在哪里?

某年八月五日,通知行受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一份即期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最迟装船日为九月一日,有效期为九月十日。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让行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由于第二受益人急需资金,经第一受益人同意,允许受让地银行对第二受益人议付。九月十五日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显示:装运日为九月一日;议付日为就月十日。经审查单据符合转让信用证条款,转让行就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然而第一受益人已宣告破产,换单事宜无人过问。于是通知行在九月十八日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汇。九月二十二日转开行收到开证行来电,指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予以拒付。
问:开证行所称不符点是因何原因所致?为哪些不符点?理由成立吗?转开行该如何处理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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