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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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共同海损货物转运的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GP轮(GRT6472/NRT4066)在期租下计划从青岛和宁波装运货物到香港。船舶于820日离宁波,载有87个集装箱。

212300时,船舶发生机器故障并被迫停车。船员几次修理未成功,船舶漂航。

接到报告的船东考虑到船、货的共同安全,遂同上海救捞局签订合同,派拖轮前往出事地点,准备将船拖带至附近的厦门港。拖轮于221920时到达,2020时开始拖带。

拖轮及船舶于23日上午抵达厦门。在完成船级检验后,修理于26日开始。

830/31日,台风过境,由于船舶属于无动力船舶,为了保证她的安全,船东安排了拖轮守护。

在船舶修理期间,租船人安排其他船舶将原船上的货物转运至香港。转运货物于105日全部自原船卸完。

当年11月下旬,船舶修理完毕,试车后,船舶离开厦门。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理算报告。根据提单及租约中的共同海损条款,案件共同海损根据1974年约安特卫普规则(YAR 1974)进行。

二、所产生费用在共同海损中的补偿情况

     

 货币单位:美元

序号

项目描述

 费用金额

 认入共同海损金额

1

拖轮费 - 事故地点至厦门检疫锚地

15,000.00

15,000.00

2

 

 

 

 

 

 

 

 

 

 

 

厦门港代理费用账单,包括

 吨税

 地方港口税

 引水费

 拖轮费(台风期间)

 边境检查费

 卫生检疫费

 垃圾处理费

 交通艇费(部分)

 海事声明签证费

 代理费及费用

 甚高频通讯费

 加油之运输费(部分)

21,135.93

20,135.46

3

损坏检验费

2,788.00

-  

4

为签证共同海损声明及海事声明所进行的检验

1,000.00

1,000.00

5

船员工资和伙食 - 拖带开始至在厦门卸货完毕

73,038.80

73,038.80

6

加班费 - 事故后抢修及无动力抗台期间

1,004.82

1,004.82

7

燃油和物料 -拖带开始至厦门卸货完毕(纯为修理的除外)

56,466.51

56,466.51

8

船东代表差旅费

1,133.94

386.11

9

船东处理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1,325.30

397.59

10

协助收集担保服务费

11

利息及手续费

12,879.71

12,879.71

12

理算费

 

185,773.01

18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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