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
用户登录 | 立即注册

分享按钮
首页>国际追账>案例分析

标 题:装货时发生火灾的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LL轮(GRT9706/NRT5588)计划从青岛装运货物到汉堡和鹿特丹。船舶于421日抵达青岛后,于221400时开始装货。

232215时,第4舱底舱发生火灾,值班船员及码头工人迅速下到4舱底舱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船长也随即拉响警报并向港口当局求助。2220时,船员开始用水龙向货舱甲板喷水,消防车也于2228时到达并开始灭火。从4232228时到240024时,7艘青岛港务局的消防拖轮,8艘青岛港消防队的消防船和12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工作。

240024时,消防员下舱向起火部位喷水,由于喷水不能有效控制火势,消防拖轮在消防员出舱后开始向舱内灌水。

240200时,火势得到控制;0250时,在向仍然冒烟的地方浇水的同时, 船舶开始向外泵水;0430时,码头工人上船抢卸损坏的货物;0730时,正式确认火灾已扑灭。

船舶抢卸损坏货物后,继续装货并在51日全部装完。

船舶于51日离港,529日和64日分别到达汉堡和鹿特丹,613日在鹿特丹卸货完毕。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 2013 prongw.com | 上海盟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沪ICP备170462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