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LL轮(GRT9706/NRT5588)计划从青岛装运货物到汉堡和鹿特丹。船舶于4月21日抵达青岛后,于22日1400时开始装货。
23日2215时,第4舱底舱发生火灾,值班船员及码头工人迅速下到4舱底舱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船长也随即拉响警报并向港口当局求助。2220时,船员开始用水龙向货舱甲板喷水,消防车也于2228时到达并开始灭火。从4月23日2228时到24日0024时,7艘青岛港务局的消防拖轮,8艘青岛港消防队的消防船和12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工作。
24日0024时,消防员下舱向起火部位喷水,由于喷水不能有效控制火势,消防拖轮在消防员出舱后开始向舱内灌水。
24日0200时,火势得到控制;0250时,在向仍然冒烟的地方浇水的同时, 船舶开始向外泵水;0430时,码头工人上船抢卸损坏的货物;0730时,正式确认火灾已扑灭。
船舶抢卸损坏货物后,继续装货并在5月1日全部装完。
船舶于5月1日离港,5月29日和6月4日分别到达汉堡和鹿特丹,6月13日在鹿特丹卸货完毕。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