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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际追账>法律及规定

标 题:国际追账知识及技巧六十四: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的纠纷与处理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UCP600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对承兑信用证:(1)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2)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 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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