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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纠纷涉及的国际惯例和法律

【2016-03-08】


      国际结算纠纷涉及的国际惯例和法律很多,本书主要介绍日常业务中使用的主要国际惯例和法律和相关规定。

一、处理国际结算纠纷的主要国际惯例和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和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不同行业的惯例等。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怔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时,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大多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它明确了承运人、出口商、进口商 、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是处理价格条款纠纷的有力依据。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通常称 UCP600,它规定了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信用证的处理原则以及单据的相关规定,是处理信用证纠纷的国际惯例。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日常称 UCP522,该规则明确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合法权益,有效公正维护托收业务各关系人的权利,是解决托收纠纷的主要国际惯例。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国际惯例,明确了保理交易中不同当事人利益,是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国际惯例。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09)URDG758是处理保函业务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大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6.《国际备用证惯例》(1SP98)由国际商会以“第590号出版物”公布,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所起的作用一样,它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单独的规则。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 UCP6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7.《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 ,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较重要的国际惯例, 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对各国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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