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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追账知识二十五

【2016-05-06】

(一)溢短装引起的纠纷与处理

一份信用证规定货物描述为:600000.00 BARRELS OF BRENT CRUDE OIL。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606000.00 BARRELS,但该发票遭到银行的拒付。理由是:虽然UCP60030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但本证中货物数量是以BARREL即包装单位计量的,故不适用于该条款的援引,除非货物以公吨计量。

该案中的焦点是对BARREL(桶)到底是包装单位还是重量单位的分歧。国际市场原油的价格一般以桶为单位,因此桶是一种重量单位而非包装单位。根据原油的密度可有不同的换算,一般1桶约158.98升折42加仑。所以本案中如能明确该单位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上述条款在实际业务中需注意的是信用证的金额有无伸缩,否则信用证金额如为最高限额,那么受益人便不能任意在5%幅度内增减。此种情形下,短装最多5%是许可的,一旦超装会导致不符。ISBP68165段也有类似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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