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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际追账知识及技巧七十八: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变动的处理

除了将原证全额转让的情况之外,一般部分转让的信用证与原证的条款会有所不同,比如金额、信用证期限等。UCP600第38条: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根据第29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这一条款的制定兼顾了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因为它在大原则上规定了信用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这保证了第二受益人能基本了解原证的原貌和原证开证行的基本要求,比如出口货物的名称、要求的单据种类和单据内容等,同时它也允许在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转运期限、投保比例等可以更改。这使得第一受益人能顺利替换单据以获得自己应得的价差,并使得替换后的单据能与原证相符。然而,在实务当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600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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