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背后所限制的主要对象,是蛰伏于资本市场背后的债权类私募。部分私募机构佯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却通过契约型私募从事融资类业务。
时隔半年,有关私募基金的监管浪潮再次兴起。
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一项有关“未提交2015年度审计财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通知引发了私募行业对于监管新动向的关注;根据通知,基金业协会将截至6月底未提交年度财报的4276家私募机构列入异常名单。
截至7月25日,中基协还将包括“上海誉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42家机构列入正式失联机构名单,同时还在核查中发现了15家新的失联机构。
另一方面,与私募监管有关的其他动作也在升级。例如7月15日正式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机构的产品资金募集环节提出行为底线,其中禁止私募机构向客户进行“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等类本息保证的暗示。
事实上,管理层从年初至今针对私募业务的种种限制动作表明,通过抬高门槛,提高准入标准正在成为当前遏制“私募热”的一种监管路径,而这也是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对私募行业“扶优限劣”表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