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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须对理财产品计提风险准备金

更新时间:[2016-07-28]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

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不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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